百万终身大病无忧互助条款

第一章 前言

随着环境污染、食品污染等,加之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加重,中国人一生患癌率逐年攀升,仅在2015年,就有429.2万的新发肿瘤病例,罹患重大疾病的人群也呈现年轻化的态势。重大疾病的治疗不同,生活质量也大不相同,并且医保的报销范围有限,一旦患癌或重大疾病,整个家庭都将遭受重挫,承受着经济、病痛和心理带来的多种重压。 绘佳互助特推出百万终身大病无忧互助(以下简称“本计划”),旨在运用互联网的方式积聚众人之力,汇集点滴互帮互助,通过会员间互相捐助的形式,为每个处在上升期的家庭建立起抵御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的屏障。

第二章 释义

会员:是平台会员与互助会员的统称。

平台会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绘佳健康完成注册流程的个人。

本计划会员:是指符合本计划参与条件并确认参与本计划的平台会员。

互助申请人:是指发生本计划约定的救助情形,需要获得其他会员救助的本计划会员本人。

会员账户:本计划会员向绘佳互助定向充值资金所存放的其在本计划的个人账户,充值后本计划会员仅享有查看和继续充值的权利。

确诊日期:是指能明确地显示罹患互助范围内重大疾病且由相关医学范畴的专科医生确认的医疗报告的日期。(新病发癌症、复发癌症、转移癌症或持续癌症的确诊日期是指根据客观诊断程序之医疗报告日期,其报告由相关医学范畴的专科医生确认,并由上一次(恶性肿瘤)癌症之确诊日期起计最少达三年后进行,用作显示(恶性肿瘤)癌症的存在。单一临床诊断不符合作为持续癌症的客观医疗证据)。

疾病组别:是指本计划下30种重大疾病分为5个不同疾病组别,包括:第一组:癌症(恶性肿瘤)之疾病组别;第二组:与心脏相关之疾病组别;第三组:与神经系统相关之疾病组别;第四组: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之疾病组别;第五组:其他疾病组别。各组别对应具体疾病详见30种重大疾病介绍。

第三章 条款效力

1、平台会员符合本计划参与条件,确认参与并完成充值后即成为本计划会员,本条款对所有会员均有法律效力。

2、青岛联创优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的绘佳互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本计划会员同时默认接受绘佳健康旗下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绘佳健康平台”)内其他协议规则的约束。

3、绘佳互助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本条款,并通过绘佳互助运营平台进行公示。变更后的条款公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条款修订后的互助事件及相关服务都将按照新条款执行。您若对变更后的条款有任何异议,可及时退出该计划。如您继续使用本计划提供的服务,则表示您同意并接受新条款的约束。

4、如您对本条款有任何疑问,应向绘佳互助咨询。您不应以未阅读或不接受本条款的内容为由,主张本条款无效或要求撤销本条款。

5、本计划属于创新型计划,可能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影响,导致本计划不能继续提供相应的服务,您成为本计划会员时即表明您已充分了解本计划存在的风险,如因此使您遭受损失,您同意自行承担,绘佳互助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参与标准

6、本计划会员加入本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出生30天到50周岁的自然人;

(2)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及相关症状就诊纪录,无慢性病史,无身体伤残;

(3)保险情况 拟加入互助的自然人未向任何保险公司提交过单次赔付2万及以上的疾病保险理赔申请,未曾因健康问题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除外责任承保。(2018年12月26日00:00 后加入的会员按照该条款执行)

(4)就医行为 拟加入互助的自然人近两年内没有连续服药超过30天或连续住院超过15天,目前没有接受住院治疗或医生建议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6日00:00 后加入的会员按照该条款执行)

(5)若您已加入《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需无条件向本计划支付充值90元,若未加入《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需无条件向本计划支付充值99元;

(6)认同并承诺遵守本条款。

7、本计划会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将退出本计划:

(1)会员身故;

(2)会员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每年的年服务费;

(3)会员账户余额无法履行一次救助,互助资格中断,在中断期间会员确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复发不予互助,同时,30日内未补足的,自动退出;

(4)本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互助内容

8、观察期

(1)对于已经加入了《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的会员,加入本计划之日起90天内未出现《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重大疾病相关症状或体征,且在符合互助或身故抚恤互助要求的情况下,可获得总共三次重疾互助及身故互助;

(2)对于未加入《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的会员,加入本计划之日起180/360天内未出现《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重大疾病相关症状或体征,且在符合互助或身故抚恤互助要求的情况下,可获得总共三次重疾互助及身故互助;

9、三次互助及金额

会员加入时不满41周岁,第二、三次重疾互助最高可获得50万元互助金;会员加入时已满41周岁不满51周岁,第二、三次重疾互助最高可获得25万元互助金。

(1)第一次互助:本计划会员在年满51周岁前确诊《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中互助的30种重大疾病,可按照《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的条款申请互助金,互助完成后会员自动退出《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

本计划会员在年满51周岁后-年满66周岁前确诊《绘佳老年大病互助计划》中互助的30种重大疾病可按照《绘佳老年大病互助计划》的条款申请互助金,互助完成后会员自动退出《绘佳老年大病互助计划》。

若会员在年满66周岁后第一次确诊《百万终身大病无忧互助》中互助的30种重大疾病,可获得的互助金额如下:

年龄(周岁) 最高互助金额
66周岁及以上 3万元

会员在51周岁前发生第一次互助事件依据《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条款》获得互助金,在51周岁后至66周岁前发生第一次互助事件依据《绘佳老年大病互助计划条款》获得互助金。(注:为保证充分享受百万互助权益,会员需保持《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或《绘佳老年大病互助计划》权益状态生效,以便能申请第一次互助,如第一次互助未申请或申请不成功,则后续的第二、第三次互助无法单独申请。)66周岁以后发生第一次互助事件依据《百万终身大病无忧互助条款》可单独获得最高3万元互助金。

(2)第二次互助:本计划会员依据本条款规则获得第一次互助后,因确诊重大疾病申请互助并获得互助金后,会员其后再次确诊重大疾病(除低度恶性肿瘤外的本计划的30种重大疾病),须由确诊日期起计存活超过15日并合符相关等待期要求,可就本计划申请互助,最高可获得50(或25)万元互助金。

(3)第三次互助:本计划会员依据本条款规则获得第二次互助后,又再次确诊重大疾病,须由确诊日期起计存活超过15日并合符相关等待期要求,可就本计划申请互助,最高可获得50(或25)万元互助金。

(4)身故抚恤互助:本计划会员因第一、第二、第三次互助事件的重大疾病(低度恶性肿瘤除外)造成死亡的,无论会员是否已在本计划内获得重疾互助,会员皆可获得3万元身故抚恤互助金。

10、等待期

(1)一般等待期:若本计划会员获得互助(包括在本计划中获得第一次互助)后,会员仍然可就再次确诊本计划中30种重大疾病申请互助,但其后确诊的重大疾病相关确诊日期与上一次获得互助的重大疾病的相关确诊日期相距最少一年。

(2)三年癌症等待期:若本计划会员上一次获得互助(包括在本计划中获得第一次互助)的重大疾病属于癌症之疾病组别,其后申请互助的重大疾病属于以下情况的,两次同属于癌症疾病组别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相隔最少三年:

与上一次癌症无关之新病发癌症;

或与上一次癌症相关之复发或转移癌症;

或由上一次癌症延续之持续癌症。

11、本计划下会员确诊疾病所属每个疾病组别获得互助的次数是独立计算的。第一组3次,第二组至第五组皆仅为1次。即若本计划会员上一次获得互助(包括在《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下获得互助)确诊疾病属五组疾病组别下的某一组,则其在该疾病组别下互助次数用完一次,该疾病组别互助次数若有剩余,本计划会员再次确诊该组别下的疾病,将予以互助,如该疾病组别互助次数用尽,将不予互助。

12、当本计划会员上一次获得重疾互助(包括在本计划中获得互助,或在《绘佳重大疾病互助计划》下获得互助),其后再次确诊重大疾病申请互助,会员须已接受或正接受由相关医学范畴的专科医生建议的积极治疗,而积极治疗必须为医疗需要及于上一次获得互助至再次确诊重大疾病之前持续进行,该确诊重大疾病才会予以互助。(医疗需要:是指关于医疗的治疗及/或服务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病情的诊断及符合处理该等病情之常规医疗的治疗;及符合被广泛认可的医疗方法之标准;及会员接受的医疗实验及/或非主流医疗技术/程序均不属医疗需要。积极治疗:是指外科手术、电疗、化疗、标靶治疗或以上治疗的组合,激素治疗则特别除外。)

13、本计划会员资格存续期间,如果罹患本计划约定的30种重大疾病,其他本计划会员有义务进行均摊式互助。每人单个互助事件均摊基准上限为5元,绘佳互助将从其他会员会员账户里进行扣除。

14、本计划中“30种重大疾病”是指互助范围中所列举的30种重大疾病。

第六章 不予互助的情形

15、互助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互助会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其他互助会员没有义务提供互助:

(1)、 会员未获得或已丧失会员资格;

(2)、 会员在加入本计划时,或在互助事件调查过程提供虚假信息(含虚假联系方式),刻意隐瞒事实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加入计划前曾经患过重大疾病(见释义“重大疾病”部分)或者肿瘤(恶性肿瘤、良性肿瘤);

(4)、加入计划前存在身体伤残;

(5)、互助会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互助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恶性肿瘤;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0)、非法行为;

(11)、在观察期内出现的,与30种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有关的症状及体征或者确诊的重大疾病;

(12)、猝死;

(13)、会员账户余额少于5元;

(14)、未度过观察期罹患重病;

(15)、已身故情况下申请互助;

(16)、互助会员在互助事件完成打款前离世;

(17)、发生互助事件后180天内未提交互助申请,会员在互助事件发生180天内未提交申请的,不论任何原因,平台将不再受理该事件的互助申请;

(18)、不配合提供互助事件证明材料(含未缴纳调查费)且无平台认可的合理理由超过60天视为自动放弃互助申请。

第七章 互助申请流程

互助会员不幸罹患本计划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互助事件申请流程如下:

16、互助申请人(互助会员本人,下同)在互助会员首次确诊本计划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内通过人工客服等方式通知绘佳互助平台并提交互助申请表,超出180日申请无效;

17、互助申请人在绘佳互助平台受理申请后60日内按照绘佳互助平台的要求提交各类互助事件证明材料。

18、申请互助所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互助会员不幸罹患重大疾病,须提供的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1)、互助会员及互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三级甲等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查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附有病理学检查结果的临床诊断证明文件,修改病例或提供的就诊、诊断证明中姓名不一致将不予以互助;

(3)、互助会员的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记录;

(4)、如果互助会员已向绘佳互助平台提供了互助事件申请材料,但在互助金实际打款前身故,则互助事件终止,不予互助。

(5)、绘佳互助平台认为必须提供的与互助事件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的,绘佳互助平台将及时通知互助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9、拨款流程

(1)、互助平台收齐互助事件证明材料后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件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结论,并最终决定互助会员是否可以获得互助;

(2)、互助事件的互助额度将由申请人提供的实际花销证明资料(参考附录释义第4条)决定,并经平台核实最终评估确认,最高互助额度的评估认定,以不超过第三方调查公司确认会员首次诊断时间起180天内(含180天)的疾病医疗花销为基准,医疗花销需要符合通常惯例和医学必要(参考附录释义“通常惯例与医学必要部分”),同时不超过申请会员对应年龄的最高互助额度;

(3)、事件情况清晰的,审核时间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情况特别复杂的为60个工作日内;

(4)、审定意见认为互助事件符合本计划规则的,绘佳互助平台将每月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互助会员的质询;不符合本计划规则的,绘佳互助平台将告知互助申请人;

(5)、互助事件公示期满次日,绘佳互助平台将根据每位互助会员的均摊金额,从每位互助会员的平台个人账户上划拨互助金;

(6)、互助金归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绘佳互助平台将一次性向互助申请人划拨互助金;

(7)、若有互助会员在公示期间内有依据地对互助事件提出异议,绘佳互助平台根据情况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对互助事件进行再次审定。

第八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20、您有权查阅本计划公布的互助事件及活动信息。

21、您有权参与本计划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互助事件或活动。

22、您有义务向绘佳互助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

23、您有义务保证不在计划运行过程中发布包含诈骗、非法、色情、淫秽、暴力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不发表含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

24、本计划会员有权在需要时获得其他本计划会员的互助,也有义务根据互助事件向其他本计划会员提供互助。

25、您可获得本计划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和服务,查看您本人参与互助事件的记录,了解您所参与的互助事件情况,并对该互助事件提出质疑。

26、一旦出现互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而获得互助的情形,您有权委托绘佳互助向互助申请人进行追偿。

27、您对本计划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8、您应确保您在参与本计划时留下的注册信息、联系方式、银行卡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您将无法获得帮助。

29、本计划会员应及时关注本计划的互助事件信息,自行了解互助流程,认真履行义务;不能以未收到本计划的通知为由要求绘佳互助承担任何责任。

30、一旦加入本计划,即视为您授权绘佳互助在相关本计划会员符合互助条件时,向其提供相应的金额以用于互助事宜。

31、本计划会员应及时关注会员账户的资金情况,保证账户有足够余额(大于10元)确保您能及时享受互助权利,正常履行互助义务。

32、您应妥善保管在绘佳健康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凡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绘佳健康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一切责任由您本人承担。

33、申请互助的本计划会员有义务就互助事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否则将被取消获得互助的资格。

34、您同意绘佳互助可单方面判断并决定,如果您违反本条款或绘佳平互助台的规则,出现损害本计划和其他会员的行为,绘佳互助可随时终止您的密码、账号或某些服务的使用,并可将您在绘佳互助平台中留存的任何内容加以移除或删除,同时对您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35、您了解并同意绘佳互助在发现任何不适宜内容时,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可立即关闭或删除您的账户及其账户中所有相关信息及文件,并暂时或永久禁止您继续使用前述文件或账户。

36、您的账户因以上所述原因被终止使用或因停止运作等原因被关闭时,您无权要求绘佳互助退回会员账户中显示的现金余额,也无权要求平台会员或其他本计划会员在您未来发生互助事件时对您发起互助。

第九章 绘佳互助的权利义务

37、绘佳互助不保证任何本计划会员都能获得互助。

38、绘佳互助有权制定各项互助条款并协助本计划会员互助。

39、绘佳互助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对本计划会员的互助申请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申请会员是否可以获得互助。

40、绘佳互助对本计划会员充值的资金进行管理。

41、在本计划会员符合互助条件时,绘佳互助在其他本计划会员会员账户里代为扣款并将互助资金划拨给互助申请人。

42、在出现互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而获得互助的情形时,绘佳互助有义务代全体本计划会员向互助申请人追偿;但若未能全额追偿,绘佳互助无出资垫付的义务。

43、绘佳互助因客观或政策原因无法继续运作本计划,或本计划会员数量低于一定数量(10万人)时,有权终止本计划。在此情形下,绘佳互助将根据会员账户中的余额,在扣除年服务费用后退还至本计划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

44、绘佳互助为本计划提供技术服务,该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会员所在地点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本计划会员要求的风险,绘佳互助不作任何担保。对因此导致会员损失,绘佳互助不承担任何责任。

45、如绘佳互助平台的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服务的正常运行,绘佳互助会在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处理。但会员因此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绘佳互助不承担责任。此外,绘佳互助保留不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46、参与本计划的本计划会员之间除互助事件之外引发的任何纠纷绘佳互助将不负责任。

47、会员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绘佳互助有权不为该会员提供服务并有权追偿会员给造成的损失。

48、鉴于足够多的会员能够保证互助行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绘佳互助有权制定不同的激励方案,激励会员通过完成邀请或其它任务增加会员最高互助金额度。

第十章 资金

49、绘佳互助将为本计划提供独立账户,通过绘佳互助平台对会员充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50、会员向本计划首次充值时,绘佳互助将收取的30元的年服务费,会员账户存续每满一年,需再次缴纳年服务费,该费用直接从会员充值账户扣减。会员在观察期内退出互助,可获得年服务费退还,如果在度过观察期后退出互助,则已扣除的互助年服务费将不再退还。

51、会员充值资金仅用于本计划救助及因救助产生的相关费用和为本计划提供必要服务的第三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的通讯服务费用、法律顾问服务费、审计服务费、计划资金监管服务费等)。

52、会员自愿放弃充值资金所产生的孳息,且同意绘佳互助将充值资金产生的孳息用于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及平台运营使用。

第十一章 终止和退出

53、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本计划即终止:

(1)本计划本计划会员人数减少至少于10万人的;

(2)不可抗力、政策因素致本计划终止的。

54、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您即退出本计划:

(1)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条款或绘佳健康平台发布的各类规则,绘佳健康平台终止为您提供服务的;

(2)您本人不同意接受本条款约定或绘佳健康平台发布的各类规则的;

(3)您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参与资格的。

55、本条款终止或您退出本条款,不影响您受本条款约束时所做的行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6、会员在加入后发现自己在加入互助前已存在不予互助的情形,无法申请获得互助时,可联系客服进行退款,平台会将会员个人账户中的现金余额及之前参与互助分摊的额度退还用户。

附:

释义:

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三级合格或者三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3、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首次诊断时间和花销证明资料:

(1)首次诊断时间指首次通过特殊检查的方式(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或病理组织学检查等)确诊疾病的时间;

(2)花销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受助人接受申请互助事件疾病所需要的必要治疗时所产生的花费单据,包括:二级甲等或以上等级公立医院开具的发票原件、药店发票原件(合法药店购药凭证且与所患疾病有直接治疗关系,其他无直接治疗关系的药物须提供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及外购药证明。同时满足符合通常惯例以及医学必要)等。
发票原件姓名必须为申请互助事件的会员本人;
住院、门诊发票均为原件,若提供送检发票需附检查明细/报告,无检查明细/报告的,视为无效发票;
花销证明资料金额为除去所有报销(包括医保报销、大额理赔金额、补助、补贴、其他互助金等)后,个人自费费用的累加金额。

6、通常惯例与医学必要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最终以审核及公示通过为准。

5、重大疾病:

释义第6条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以及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肝炎、癫痫、精神科疾病、智力发育不全,原位癌及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等。

6、本计划所指重大疾病是指会员在计划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30种重大疾病介绍

30种重大疾病名称

30种重大疾病对应疾病组别

组别名称 包含疾病
第一组——癌症(恶性肿瘤)之疾病组别 恶性肿瘤
第二组——与心脏相关之疾病组别 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第三组——与神经系统相关之疾病组别 脑中风后遗症、良性脑肿瘤、深度昏迷、语言能力丧失、瘫痪、严重脑损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多发性硬化
第四组——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之疾病组别 重大器官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第五组——其他疾病组别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恶性葡萄胎、严重1型糖尿病、严重Ⅲ度烧伤、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多个肢体缺失

30种重大疾病的定义

以下为重大疾病的规范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计划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计划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计划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计划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互助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二十七、严重的1型糖尿病

严重的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二十八、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该类疾病互助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三十、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互助范围内。*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